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字〔2005〕25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学籍异动的学生,其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学生的入学和注册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考核认可,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校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4、由于学校、院系及专业培养计划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需转专业或转学的;
5、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名称或培养方向的;
6、新生入学一学期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开设的各专业特点与自己的特长、兴趣等,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考核批准后,在规定范围内转专业学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入本校就读: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的;
5、列入提前批录取各专业学生与其他专业互转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为学校受理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的时间。经审核批准同意转学、转专业的学生,于新学期开学前调整到位。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汇总后报校教务部办理;其他年级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拟转入和转出学院意见报校教务部办理;
2、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办理。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审批手续由校教务部主办;转学的审批手续由校学生工作部(处)主办。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审查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已修完并经考核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学校予以承认;否则作为任意选修课成绩予以记载。
第三章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原则上应取消入学资格。凡患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疾病,短期治疗后能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可同时提出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因国家或湖北省的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及因其他原因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因暂时不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环境,申请休学调整的;
3、学生因怀孕、生育等原由,不适应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4、经学校认定其他原因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四款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征得本人同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证明书。学生一般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上述学生不提前复学,离校期间不得在校跟班选课和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一般以一年为期(应征入伍者或国家、湖北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保留学籍、休学的,该学期按保留学籍、休学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期满未提出入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因自费出国(境)留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应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持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校学生工作部(处)办理重新入学或复学手续。
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自取得学籍至完成学业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六学年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连续三个学期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后写出书面报告,经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2、学生本人要求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3、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办理肄业手续;
4、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或家长、抚养人户口所在地;
5、退学决定下达后,其在校的一切待遇同时中止。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学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学制按校教务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