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大学生中倡导学习统计、应用统计的良好氛围,中国统计教育学会、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中国数学会概率统计学会、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联合举办2015年(第四届)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及意义
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是面向全国高等院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统计应用活动,目的在于激励广大学生学习统计、应用统计的积极性,提高运用统计方法、建立统计模型、运用计算机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市场调查设计方案、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大学生统计应用水平。
二、参赛论文选题的范围和要求
本次参赛论文分为“大数据统计建模类”和“市场调查分析类”,参赛者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为参赛论文选取具体名称(选题具体要求见附件1)。
本次大赛分别设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建议本科生组多关注一些更为实际、具体的问题,研究生组多关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具有一定研究深度的问题。
本次大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论文撰写阶段,参赛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2015年6月30日)按照要求提交参赛论文;执委会以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大数据统计建模类”论文以选题的有效性、假设的合理性、建模的创造性、结果的正确性和表述的清晰性为主要标准。“市场调查分析类”论文以选题的实效性、方案的合理性、分析的科学性、结论的价值性和表述的清晰性为主要标准。第二阶段为论文答辩阶段及应用考核阶段,入选参赛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所做参赛论文进行自述、并回答答辩专家的提问,以考核参赛论文的原创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参加第二阶段论文答辩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参赛者须公开数据来源,提交原始数据包和数据分析程序。大赛要求参赛者提交承诺书,承诺参赛论文是在赛期(2015年4月至6月底之间)由所有参赛队员共同参与原创的。大赛执委会将对参赛论文进行查重。大赛要求参赛论文使用正版统计分析软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各有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报名,专业不限。参赛者自由组队参赛,每队3人,组别分为本科生队和研究生队,其中,本科生队是指3位选手都是本科生的参赛队;研究生队是指选手中有研究生的参赛队。每名参赛队员只能参加一个组别、一个专题类别的比赛,不得兼项。
报名以学校为单位,每个学校限报本科生队8个队、研究生队8个队。其中,本科生队和研究生队的限报名额不得相互调剂。请各有关院校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秘书处(sesc@gj.stats.cn)。报名同时提交参赛论文。
四、论文要求
为了统一论文规范,方便赛后资料的归档,现对提交大赛的参赛论文提出统一规范要求(详见附件2)。
五、提交形式
请各参赛队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论文及数据包(sesc@gj.stats.cn),同时提交经签字盖章的报名表(见附件3)、承诺书(见附件4)及一份纸介质论文(双面打印),通过邮局寄出。逾期恕不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邮政编码:100073
收件人:孙慧,010-63376265
六、奖项设置
大赛按照“大数据统计建模类”和“市场调查分析类”分别为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各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指导教师奖、成功参赛奖若干。
大赛执委会负责公示获奖论文,发布比赛结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对优秀论文向统计学术期刊推荐刊用。针对获奖情况,部分获奖者将有机会获得知名专家的能力推荐信和知名企业的实习工作锻炼机会。
为帮助参赛选手了解统计建模有关情况,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网站http://www.sescn.org.cn开设了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专题网页,包括统计建模相关信息、统计建模系列教学片、历届统计建模获奖论文、统计建模资料推荐等栏目,供参考。
有关大赛进一步的信息可咨询统计建模大赛执行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单位: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联系人:孙慧,李锐
电话:010-63376265,63375478(传真)
七、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本通知未尽事宜请联系大赛执委会。
附件1:选题具体要求
附件2:论文要求
附件3:2015年(第四届)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报名表
附件4:承诺书
(可下载于中国统计教育学会网站http://www.sescn.org.cn)
八、特别注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各8支参赛队伍,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报名。请在5月8日前,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别将报名表发送给陈老师、蒋老师,逾期不候。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5月8日
联系方式:
手机:陈老师(15102740988) 蒋老师(18171337779)
邮箱:陈老师(zndcg@163.com) 蒋老师(fjiang78@163.com)
各参赛队伍以发给联系老师的报名表为准。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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